记者 杨梅 通讯员 郁佳俊
近日,普陀区清峪路吉镇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。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机动车道,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。民警到场处置后,依法认定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全责。令人意外的是,骑车人竟向机动车车主索要赔偿。民警当场开展交通安全普法教育,明确告知其违法事实与责任划分。
【事故现场】
6月26日,普陀区清峪路吉镇路路口,一辆非机动车违规驶入机动车道,与正常通行的机动车发生碰撞。民警薛赵捷到场处置,经勘查取证,依法认定: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面对这一认定结果,非机动车驾驶人情绪激动,竟向机动车车主索要赔偿。民警当场开展交通安全普法教育:“是你驶入机动车道,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。机动车是正常行驶,没有过错,为什么要赔偿?”经民警耐心释法说理,骑车人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。(可扫描头版“精彩速览”二维码观看视频)
【法律法规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: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。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;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
本起事故中,非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驶入机动车道,存在明显过错,且机动车一方正常行驶、无过错,故依法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。
【安全提醒】
此次事故再次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警钟,各行其道是和谐交通的基本要求,是关乎生命安全的法律底线,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要严格遵守。
公安交管部门郑重提醒非机动车驾驶人:
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,没有非机动车道的,靠车行道右侧行驶,切勿因图方便、赶时间而驶入机动车道,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。
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误以为“我是非机动车,发生事故机动车总要赔一点”,这是对法律的误解。事故责任划分以违法行为为依据,谁违法、谁担责。
逆行、闯红灯、抢行等违法行为是机非事故的主要诱因,一次侥幸,可能换来终身遗憾。同时,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符合新国标的安全头盔,并系好卡扣,才能在意外发生时最大限度保护脆弱的头部。